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渉税刑辩世界杯外围的业务范围
近年来,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面临的涉税刑事责任风险呈现类型化、行业化、爆发性、责任重的四个显著特点。涉税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案件、逃税案件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虚开犯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入罪门槛低、刑事责任重导致案件疑难复杂化及各地裁判结果不一。一旦案件进入法院审理,更需要既懂刑法又懂税法、既有知识积累又有实践经验的税务律师。税务律师能够结合行业特点,综合税法、刑法提出辩护意见。涉税案件易受到牵连、入刑门槛低、责任重、风险高,企业、当事人应预见潜在的刑事责任,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税务程序中阻却违法行为的定性、阻断税务违法向刑事案件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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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是网红税收法定第一顺序,年度影响力案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观点值得商榷林某为传媒公司的签约艺人,自2017年10月起入驻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用户打赏40%归平台,60%归林某与传媒公司,其中传媒公司15%、林某45%,传媒公司此前亦一直按该比例向林某支付收益款。 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向传媒公司出具《督促整改通知》,要求传媒公司开展自纠自查,据实及时补充申报和缴纳税款,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完成自我纠正。税务部门要求整改后,传媒公司预扣了林某应缴纳的税费再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
2022年将是严查涉税违法案件,树立纳税导向的关键年1月16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特别要严惩涉税违法犯罪,树立依法纳税正确导向。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分析、矛盾纠纷化解、经济风险预警等提供决策参考。 众所周知,自2018年“双打”专项行动开展以及2020年打击“三假”专项行动常态化以来,虚开骗税案件数量大增,典型案例不断被披露。我们注意有两处非常明显的变化。 第一,2020
刘平凡:助企业纾困解难,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延长二年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在此基础上,今年元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将有关税收政策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为帮助纳税人学习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我们涉税律师团队特查阅梳理,总结如下。
刘平凡:税务律师办理“首违不罚”税务行政案件时应注意的细节让纳税人有“错”能改,税务行政处罚己实施“首违不罚”。2022年元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完善“首违不罚”制度,基于2021年4月制发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于2022年元月又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清单推行以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容错纠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方针,使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税务执法“温度”,利于促进纳税遵从。近期,我们税务团队代理的“首违不罚”案件呈上升趋势,涉税辩护团队特查阅分析,将经验总结成文,希望
刘平凡:首违不罚!这些首次税务违法事项税务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为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纳税人容错纠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彰显税务执法“温度”,进一步发挥“首违不罚”的积极作用,税务总局基于去年4月制发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于今年元月1日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金税三期己经让人“胆颤心惊”,金税四期来了以下9类企业更要小心啦!金税三期是目前税务局正在使用的,而金税四期是即将大面积推广的。金税三期的特点是以票控税,而金税四期它的特点是以数据控税,主要是补金税三期的漏洞,查的是多套账,如果企业出现多头账,那么它的各种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肯定是有问题的。? 金税四期是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从而实现智慧税务和智慧监管。可以说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涉税风险也越来越明显。 比如说稽查,我都有数据,先归集疑点数据,发现风险点,这样
企业老板小心了!你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人202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
大年初一国家税务总局施行新办法 改公布“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换“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恰逢农历大年初一即2022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将原来只公布“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修改为“违法失信主体信息”,耐人寻味。 众所周知,早在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刘平凡:只有心态归零从零开始!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税务律师!在“ 涉税刑辩律师”公众号上,发表了《加强深圳精专税务律师培养,提升渉税案件办案质量》一文激起千层浪。许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通过各种渠道联系上我,询问“目前深圳律协近期是否有税务律师业务培训计划安排?”“怎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税务律师?”“作为一名律师如何掌握必要的财税知识?”等等。 对于“目前深圳律协近期是否有税务律师业务培训计划安排?”到今天为止我没看到官方网站有相关的消息。但深圳市律师协会张斌会长年前在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时,高屋建瓴地提出:“我们提出
加强税务律师精专人才的培养,推动税务法治水平整体提升近年来,范冰冰,薇娅等公众人物涉税事件成为公众焦点,众所周知,广东是税务大省,纳税总体金额大、纳税主体数量广、涉及税种类别多,再加广东主要经济主体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同于北京国企为主的经济主体和上海跨国公司集团企业为主的经济主体,广东企业合法经营合规经营与北京、上海上有很大差距。因此,不论大型规模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投资并购、破产清算、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和刑事辩护领域,都有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顺应市场,培养匹配不同客户税务法律服务
如何利用无罪推定原则来进行无罪辩护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含义在于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其诉讼法上的含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约束政府权力,体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并非基于事实或经验的推定,而是基于政治法律道德的规范原则,它与有罪推定并非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因此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无罪推定既非对过去事实的总结,亦非对将来事实的判断,因此它并不违反实事求是。中国古代经籍中不乏无罪推定思想,遗憾的是未能在近现代发扬光大并形成为制度;新中国建国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沉浮,但是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地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相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一、调查证据请求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二、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及缺陷;三、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的理论思考与立法完善。
为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辩护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来实现无罪辩护的目的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如何进行刑事辩护: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如何进行刑事辩护;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
本文从下面几点来为共同人性做无罪辩护:一、关于人性和“种族”的历史观念;二、共同的人种;三、人类的共同起源;四、相对主义的人性论;五、社会生物学和进化心理学的人性论;六、“遗传决定论”批判;七、关于共同人性的证明。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法律实在性讨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一、问题的提出:从对法律实在论的挑战说起;二、法律现实主义对司法客观性的否定;三、法学传统对法律现实主义的各种回应;四、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两个反诘;五、转换角度再回应—-从“逻辑实证”到“客观实证”;六、法律实在论的哲学辩护;七、余论:兼为概念法学辩护。
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从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来浅析无罪辩护质证作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肇始于何时?质证对刑事诉讼诸项价值的实现有何种意义?质证作为一项权利包括哪些要素?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引起我国理论界以及立法与司法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以辩护律师在场权的概念界定为切入点论无罪辩护建立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是诉讼主体理论、程序正义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开始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该制度的保障措施。
刑事辩护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乃至程序性辩护先行。面对辩护形态的多元化,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以及过度辩护两种误区。应加强对程序性辩护诉讼原理研究,准确界定程序性辩护特点及诉讼价值。结合司法实践,归纳出程序性辩护八大误区以及应对思路:立法宗旨理解不到位,望文生义确定程序违法;不当放大程序瑕疵,过度进行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顾此失彼,缺乏连贯性和完整性;辩护目标不清,不能准确界定证明对象;忽视程序违法程度差异,辩护缺乏“硬道理”
从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论无罪辩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一、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的基础;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三、发现实体真实的需要;四、控辩双方平衡的要求;五、正当程序的要求。
所谓辩护,是以“辩”的方法、手段来达到“护”的目的。可见,辩护这种活动所追求的是效果上的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确定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因此,需要对其利益予以保护。为保护被迫诉人正当利益而设立的辩护制度,事实上可以分为二类,即实质辩护和形式辩护。
我国刑事立法观念、司法观念、律师观念远远落后于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因此造成了辩护制度与法律观念之间的“不兼容”现象,这种“不兼容”现象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裹足不前。所以,刑事诉讼观念的相对滞后是我国刑事辩护障碍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有效的请求权,具有可司法性。辩护权作为权利应该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是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对辩护权负有消极她不予侵犯的义务和积极地辅助、促成的义务,违反针对辩护权的义务应该受到相应制裁。
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刑事辩护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应当获得宪法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直接体现一国人权保障的状况和法治文明的程度。宪法规定刑事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迫诉者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这一对抗性权力,使控辩力量趋于平衡。我国刑事辩护权在现行宪法构架下尚有立法上的缺陷,影响了刑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根本要求。
刑罚权是国民全体最重要利益的基本保障,绝非个人实现其私利的卑鄙手段,我们必须赋予个人这样一种权能,即运用事实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辩论和对抗,纠正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辩护正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体现。
从刑事司法鉴定中辩护方的权益保护到无罪辩护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文以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中辩方权益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分别从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的选定、鉴定过程的监督和鉴定结论的质证等方面分析和探讨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保障辩护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是一国诉讼民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辩护权无疑可以从外部制约、监督侦查权,促使侦查权法治化、规范化运行,从而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刑事司法的民主与公正性。
从禁止医助自杀到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辩护对医助自杀的讨论历史悠久,但普通法经验和成文法规范普遍禁止这种行为,医助自杀的反对者从滑坡论证,“杀死”和“让其死”之间的道德区别、医患关系的困境等方面拒绝承认其合法性,但这些理由并不足以为禁止医助自杀提供正当证明,相反,其论证的乏力和逻辑的错误为医助自杀的合法性提供了巨大支持,因此,禁止医助自杀是一种错误且非理性的制度安排。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笔者认为,“事情责明”原则是诉讼调解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原则,对这一原则的批评反映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某些认识的偏差。在当前新一轮的“诉讼调解热”中,实在有必要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这一原则不仅不能废除,反而应当坚持,这样才能避免诉讼调解“穿新鞋,走老路”。一、“事清责明”原则的“五宗罪”;二、“事清责明”原则缘何被“冤枉”;三、为“事清责明”原则辩护;四、诉讼调解中“事清责明”的实现;五、结语:辩护的目的。
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属于客观主义性质的学说,与德、法、英、美等国家在未遂犯的判断上采用了相同的观点。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较之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各种新提倡的观点而言更具合理性。
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和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是刑事辩护技巧的集中体现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刑事辩护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二、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三、要敢辩、善辩和明辩;四、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五、律师辩护应尊重委托人或被告意见.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地位问题一直在争议之中。有学者将社区犯罪观和刑事和解观作为新的突破口,试图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予以消解,以期最终将社会危害性理论从我国刑法学中清除。但是,由于包含着诸多曲解,故这一清除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可被用来加固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揭示和驳斥裁判理论的普遍预设    实现为法教义学的辩护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证场域又有其特殊的教义学结构,这一结构能够确保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法律论证场域创造了裁决人与具体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应该站在弱道德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权衡。
无罪辩护往往不是最好的辩护策略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按照不同角度,刑事辩护策略可分为: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法律辩护和事实辩护;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作为刑辩律师,熟练掌握并会灵活运用策略是必要的:一是深刻认识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并正确把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互关系;二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三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程序法及其相关理论;四是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辩护的各种基本技能和技巧。
对被迫行为进行类型化的深度剖析并试图对其进行辩护对相似行为的类型化立法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同样是外在强制力作用下的加害行为,基于意志自由程度、损害结果大小的不同,在刑罚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无罪过事件因违法阻却当无罪,善意的加害因保全了更大法益当免责,行为强度过限而造成不必要之损害可主张罪小责轻。上述分类是针对自愿与被迫交叉行为作出的谨慎处理。
对“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否认论进行再质疑  以期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的正当性进行辩护我国刑法学者对刑法中“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提出质疑,认为该立论不符合转化犯的构成条件,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际上,通过对转化犯的因果关系及转化罪罪过形式的揭示,可以得出“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的立法不仅符合转化犯的本质要求,也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贯彻,因而“转化型故意杀人罪”立论具有正当性的结论。
从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入手来实现无罪辩护之目的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
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当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虽普遍采纳“如果有罪”的辩护逻辑,但却无法克服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的矛盾。律师的庭前准备和庭审的资源分配都显示出无罪辩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辩护发展,同时,后续的量刑辩护意见既无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也会冲击先前无罪辩护的效果。两者的紧张关系需要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协调。
借鉴美国有效辩护的经验及启示来对我国有效辩护的障碍及策略进行分析我国单轨制侦查模式、“轨道平行模式”的控辩关系、付之阙如的证据规则、非理性的实用主义诉讼价值观,深刻地影响着律师辩护的实质性。在我国实现有效辩护,应当在有效辩护的理论构成、有效辩护入法、有效辩护的程序性权利供给及其保障机制、辩护律师业务能力、无效辩护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
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律师还能不能继续作无罪辩护呢?面对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的情况,律师处理危机的方式显示了律师的法律智慧。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改变辩护思路,或者直接退出案件辩护活动,更不是必须作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辩护律师在选择做无罪辩护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在辩护过程中,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法律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罗云)去年10月,一男子在一上午的时间内连续犯下抢劫、强奸未遂两案,被群众当场抓获,但公安机关随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某某患有精神意识异常,经鉴定属实。根据法律规定,但某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为此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向罗湖检方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后者向同级法院提起申请。昨日,记者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罗湖法院已于3月6日对该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业无罪辩护尽管在不成熟的法治环境下,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业务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下,无罪辩护尤需防范执业风险;但只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智慧,遵守职业道德,依据法律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权衡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作务实、有效的选择,我们就有胆识和勇气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为人权、为生命而战!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在国际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的深刻影响下,在我国加入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签署了并终将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上,在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司法及执法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中国无罪辩护必将迎来春天!
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方法与技巧现代刑事诉讼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并由此决定了宁纵勿枉的价值选择。刑事诉讼程序很大程度上围绕着避免误罚无辜的价值目标而展开,其重点在于建立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权、惩罚权被滥用、防止公民权利被侵害的装置。独立、公正、权威的法院和法官是制约侦查权、控诉权,保障被指控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组织性保障,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设置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的“
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应遵循的原则人权所要防范和警惕的主要是来自国家和政府的侵害。当人们受到罪犯侵害时,还可以依靠国家政权得到防卫和保护。但是,如果这种非法侵害具有完全合法的形式又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在这里,侵害者又是裁判者,而被侵害者却坐在被告席上丧失一切防卫自己的手段,甚至丧失了社会舆论的同情,这种侵害,不是比个别犯罪分子的侵害更可怕,对人民的安全威胁更大吗?
无罪辩护的适用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上,赵作海冤案是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案件。透过赵作海冤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冤案防范机制的失灵和失效,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呈十分虚弱的状态。为了防止赵作海式冤案的再次发生,尽可能减少对无辜者的伤害,有必要倡导保障人权的伦理观念,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构建以宁纵勿枉为价值目标的诉讼机制和程序制度,其中包括加强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地位、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铲除刑讯逼供的各种制度性根源。
什么是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核心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进行论证。由于无罪辩护关涉到罪与非罪的极端,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前期工作的否定,因此是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态。无罪辩护的成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刑辩律师的工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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