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实践中,比较多的争议是,婚后父母给子女买房的问题。结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出资方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如果父母出资明确是对子女的赠与,比如签订赠与合同或者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父母是全资购房的话,那这房子是出资方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部分出资,夫妻双方支付剩余贷款,所有权还只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这个房子一般认为是共同财产了。但是,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婚前个人财产房子,婚后增值了,这个房子增值部分,算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这里注意了,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先搞懂两个概念:孳息,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就是母鸡下的蛋、果树结的果子这些,法定孳息是银行利息。自然增值,是通货膨胀或自然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增值。
也就是说,房子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那房子涨价,属于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属于自然增值,那这个增值部分就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简介
胡梦甜律师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大学硕士,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讲师,私募危机研究中心核心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第一批入库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专门委员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及大公司法务经验,熟悉公司运营管理流程及法律问题,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办理过上百宗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曾派驻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网贷企业引退工作”项目,具备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民商事法律纠纷解决,公司股权设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公司相关的法律服务,商事犯罪的预防与辩护。
内容来源 |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胡梦甜律师